刘某将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出租给了张某,张某向刘某说明该房屋将用作员工宿舍。刘某表示只要不改变房子现有的装修和结构,多住几个人没有关系。房屋交付后,张某对房屋进行了改造性装修,自行将房屋用木板分成6间,还分别装上了6个电表。刘某得知后,立刻要求物业公司停了该房屋的电,张某于是把刘某告上了法院,要求解除租赁合同,由刘某返还已付租金,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装修损失款。刘某则提出反诉,要求张某将房屋恢复原状。那么,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赔偿装修款?
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表示,本案中张某装修承租房屋的行为并未取得出租人刘某同意,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同时也是对刘某的一种侵权行为,张某是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,但由于张某对房屋的分割装修,已损害了房屋的原有使用性能,所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,张某不仅无权请求赔偿装修款,相反,还负有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。
郭嗣彦律师提醒说,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,是不可以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,尤其是改装、改建的,否则,不仅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构成违约,而且即使租赁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,承租人的行为也将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十条明确规定“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,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。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,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。”而且,该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“出租住房的,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,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”,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,所以张某的主张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。来源: 番禺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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